公司条约专用章治理措施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条约专用章的治理,规范条约专用章的使用和保管行为,满足公司谋划运动的需要,维护公司的正当权益,凭据公司的有关划定,联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公司执法事务部[a1] 是条约专用章的归口治理部门。经执法事务部卖力人签署基本意见,报总司理审批,统一制发、更换、销毁条约专用章。
执法事务部卖力条约专用章的使用指导和监视。第三条 通常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含变换、排除)的所有经济条约均要加盖条约专用章。条约专用章必须是在签订条约时使用,不得将条约专用章用于非条约文书。
第四条 执法事务部卖力设立专库、摆设专人举行治理条约专用章。第二章 治理职责 第五条 条约专用章治理部门(人员)的职责: 1.妥善保管条约专用章,不得遗失、毁损或擅自交与他人; 2.严格按划定使用条约专用章; 3.在使用中,保管人对相关文件和条约审批表、条约用印申请单(见附件1)等签署情况予以审核,会签审查通过的才予以盖章; 4.检查条约专用章使用是否与所盖章的文件内容相符,如不平则不予盖章。
第六条 条约专用章治理人因休假、出差等原因,将条约专用章交其他事情人员保管使用的,应经执法事务部卖力人同意并指定暂时保管人员,并做好交接记载。第七条 条约专用章保管人,须亲自对盖章章质料举行盖章章,不得将印章交于他人举行盖章章。保管人核实条约用印申请单、条约用印挂号表(见附件2)、条约审批表及盖章章的质料,这些都一致无风险后将盖章章质料交印章使用人。第八条 凡未按本措施划定加盖条约专用章的对外经济条约,有关部门不予管理验收、报账和财结算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条约专用章的使用 第九条 需要签盖条约专用章的条约,应由条约承办人持已分类标号的条约文本到条约专用章治理部门用印,同时须提供以下资料:1.已签署的条约审批表;2.会签审查通过的条约文本,条约由授权委托人签署的,需同时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3.部门向导和公司主管向导潜质批准的条约用印申请单;4.其它应提供的资料;质料齐全凭据公司审批认定的意见用印,质料不全的一律不予受理。第十条 不得擅自将条约专用章携带外出签订条约,确因事情需要将条约专用章带出使用的,使用单元必须提出印章外携使用申请,明确送还时间,由部门卖力人签字,经印章保管部门卖力人同意并经主管向导批准后,指派专人携带外出用印,使用完毕后实时返回单元归库。外借印章人员需签订“条约专用章使用条约保管答应书”,条约专用章保管人应保留书面申请及“条约专用章使用条约保管答应书”。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开具空缺条约或在空缺条约书商加盖条约专用章。第十二条 如对条约专用章错盖或多盖章,应实时销毁文件。
第十三条 条约专用章原则上应盖在条约正面,用应位置要恰当,要骑年盖月,字组规矩,图形清晰。条约如有两页以上,应加盖骑缝章。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员对用印规模和用印手续严格审查,并对用印情况举行挂号,不应为以下条约提供条约专用章。
1.未经编号的条约;2.缺少审核及报签文件的条约;3.属于代签但缺少授权委托书的条约。第十五条 执法事务部应生存一份完整的条约档案资料,建设条约档案。
主办部门应将条约文本正本和组成条约的相关文件原件根据时间顺序先后编排、整理、装订成册、加盖本部门印鉴骑缝章,交执法事务部存档存案。第十六条 执法事务部应建设条约专用章使用挂号制度,严格使用挂号。
条约专用章颖详细挂号:序号、条约名称、条约号、经手人、事由、监印人、批准人等。条约专用章使用挂号的填写应做到准确、实时、完整。
执法事务部应妥善保管条约专用章申请及挂号相关资料、外出用章申请书及附件等相关资料,并实时归档。第四章 条约专用章的保管 第十七条 条约专用章在使用期间,条约专用章保管人必须保证印章在保管人的控制规模之内。条约专用章在不使用期间,印章保管人需将印章生存在带锁的文件橱中或保险柜内里,并保证只有自己等控制该印章,否则由此发生的责任由保管人负担。
未经许可,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盖章行为与印章保管人负担相应的责任。执法事务部确保有一位保管人在办公时间在公司举行盖章。第十八条 条约专用章损毁、遗失、被盗时,印章治理人员应实时向主管向导递交说明原因的陈诉书。
同时接纳有效的防范措施,制止影响公司信誉和遭受经济损失。1.损毁情形。
条约专用章损毁时应将旧章交主管向导确认处置惩罚后,方可刻制新章。2.遗失情形。条约专用章遗失所引起的用度、损失,原则上由遗失者小我私家完全负担;特殊情况需减免时,由总司理签批。3.被盗情形。
条约专用章被盗时应实时向主管向导汇报并向公安部门报案,实时依法公示。条约专用章损毁、遗失或被盗时,应实时发出旧章作废通知,并改刻新章。事后发现旧章时,应实时将其交有关向导确认并作废处置惩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条约印章使用中违反划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违纪者予以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将移送有关机关处置惩罚。第二十条 本措施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印章治理划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由公司执法事务部卖力解释、修订。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条约用印申请单2.条约用印挂号表 条约用印申请单 申请用印部门 用印部门经办人 项目名称 条约名称 条约编号 申请日期 条约摘要 用印部门卖力人意见: 年 月 日 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向导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条约用印挂号表 序号 条约名称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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